行政應訴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令、律例、規章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及行政機關工做人員的行政行為其權益,向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依法加入行政訴訟的勾當。行政機關擔任人,參取分擔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做的副職級此外擔任人以及其他參取分擔的擔任人。無合理事由的,行政機關擔任人該當依法出庭應訴:涉及食物藥品平安、生態和資本、公共衛生平安等嚴沉公共好處的;社會高度關心、影響嚴沉的;可能激發群體性事務的;上級行政機關要求被訴行政機關擔任人出庭應訴的;書面通知行政機關擔任人出庭應訴的。不測事務、需要履行他人不克不及取代的公事、無法出庭的其他合理事由。
省辦公廳近日發布《山西省行政機關行政應訴法子》。此中明白,5類行政訴訟案件無合理事由的,行政機關擔任人應依法出庭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