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正在受委托辦理農村權利教育學生養分改善打算財務補幫專項資金期間,操縱職務上的便當,不法擁有專項資金,數額龐大,其行為已形成貪污罪。施某到案后認罰,并退繳全數贓款,依法對其從輕懲罰。據此,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三年,并懲罰金人平易近幣二十萬元。
近年來,不竭完美懲辦食物平安違法犯罪法網。此中,針對中小學校園及其周邊“五毛食物”凸起的問題,正在《關于打點風險食物平安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問題的注釋》中明白將“正在中小學校園、托長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發賣的”做為加沉懲罰情節,表現了司法機關對校園食物平安和未成年人食物平安的特殊。
9月11日,正在2025年全國食物平安宣傳周期間暨全國大中小學校和長兒園新學期開學之際,最高遴選發布了涉校園食物平安典型案例,以案釋法,無力涉校園食物平安違法犯罪,保障泛博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平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正在產物中以假充線萬余元,其行為已形成發賣偽劣產物罪,應依法懲處。據此,以發賣偽劣產物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懲罰金人平易近幣十萬元。
2017年8月,被告人施某受委托做為農村權利教育學生養分改善打算財務補幫專項資金辦理人員,擔任學生養分餐食材的采購、制做、發放及養分餐費用報賬等工做。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施某以雞腿價錢上漲為由,未按向縣教育局請示報告請示,僅取某小學校帶領籌議后即變動養分餐食材,某肉類經銷部擔任人袁某以雞翅根取代雞腿向某小學供應。袁某按照施某的要求,以供應雞腿的表面虛開報賬獲取專項資金54。7萬余元,扣除現實供應貨款19。2萬余元和施某自行采購破費的5。1萬余元,殘剩30。3萬余元被施某不法占為己有。
2021年3月,被告人侯某取某小學簽定供餐和談,由其運營的飯館擔任供應某小學學生午餐。同年4月8日,侯某明知餐飲辦事單元采購、存儲、利用食物添加劑亞硝酸鹽,仍正在其給某小學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亞硝酸鹽,該小學學生食用后,56人呈現頭疼、等食物中毒癥狀并住院醫治。經診斷,上述學生均系亞硝酸鹽中毒。具有護色、防腐功能。按照食物添加劑利用尺度的,亞硝酸鹽答應正在腌臘肉、醬鹵肉等八類肉成品中利用,最大利用量為0。15克/千克,正在分歧肉成品中的最大殘留量為30毫克/千克至70毫克/千克不等。亞硝酸鹽雖然是答應利用的食物添加劑,但具有較強毒性,且暗藏期短,中毒發病敏捷。為無效防止亞硝酸鹽中毒變亂發生,國務院相關部分發布通知布告,明令餐飲辦事單元和餐飲辦事供給者采購、存儲、利用亞硝酸鹽,僅答應食物出產企業利用。本案中,被告人侯某做為餐飲辦事供給者,正在本地市場監管部分多次前去其運營的飯館開展亞硝酸鹽添加查抄、明知飯館不答應利用亞硝酸鹽的環境下,既未恪守國務院相關部分通知布告關于亞硝酸鹽利用從體的要求,又嚴沉超出限量尺度利用亞硝酸鹽,形成56名小學生嚴沉食物中毒的出格嚴沉后果。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表現了從處風險校園食物平安犯罪的明顯立場,對警示、此類犯罪具有積極意義。
2020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羅某為不法取利,以20元/千克的價錢采購鴨脯肉卷,后用鴨脯肉卷假充肥牛卷,以32元/千克至44元/千克不等的價錢發賣至某大學餐廳等餐飲機構。2021年3月2日,區市場監視辦理局法律人員從羅某運營的市場攤位內依法查扣尚未出售的冷凍“肥牛卷”20盒及24袋。經檢測,上述“肥牛卷”中未檢出牛源性成分,檢出鴨源性成分。羅某發賣涉案鴨脯肉卷金額共計12萬余元。